大病医保

发布日期:2015-08-06 00:00

 

     近年,“人肉沙包”“男扮女装买卫生巾”“卖身治病”等因无力负担高额医疗费用而导致的社会事件层出不穷,大病患者“奇思妙想”求“善心”的同时,也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7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曾说:“为什么当冲破社会道德底线的事情发生时,会引发全社会的关切?因为每个人都担心,自己的未来会不会也遭遇同样的问题。”“我们建立大病保险保障系统,就是要坚决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8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终于将期待已久的“大病医保”送到了大家面前。大病医保不仅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细则进行了详细介绍,更对其中一些关键概念做出明确表述,就是为了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大病保险”资金来源

“大病保险”的资金是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的,是不需要群众个人额外增加缴费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多渠道筹资机制,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给“大病”重新定义

“大病医保”对大病重新进行定义,统一了未来大病保险的保障依据。其中明确指出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可由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这意味着“昂贵”即是“大病”,且“高额医疗费用”是根据各地区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进行动态调整。

       为商业保险代言

李克强总理曾表示通过引入商业保险,医保的保障水平有了显著提高。怎样让政府有效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成为各部门都应该从中受到的启发。总理这一番为商业保险代言的谈话也通过本次《意见》写入了大病保险实施意见中。

意见强调,在履行政府职责的同时,将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真正的做到“政府主导,专业承办”,以确保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援引北京商报报道,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也有利于摊薄风险,商业医保的介入还可以延展医保经费,真正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并且为了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保险服务,国家给予重大利好,《意见》规定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2015年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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